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按照《中国药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性意见(2019修订)》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领导
第一条 国际医药商学院成立2023级经济管理试验班(医药方向)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督导等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实施、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分流原则
第二条 坚持自主选择和择优遴选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坚持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与学科专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坚持科学引导、合理安排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分流依据
第六条 专业接收人数。大类各专业的接收人数,原则上按照该年级招生当年学院向学校报备的各专业招生计划班级数确定。
2023级各专业的接收班级数及人数
专业/类别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工商管理 | 经济学 | 药事管理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合计 | |
班级数 | 3 | 3 | 2 | 3 | 2 | 13 | |
人数设置 | 普通学生 | 71 | 70 | 50 | 87 | 52 | 330 |
高水平运动员 | 2 | 2 | 2 | 2 | 2 | 10 | |
符合《中国药科大学关于享受少数民族录取照顾政策的新疆、西藏生源的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 | 6 | 6 | 4 | 7 | 4 | 27 | |
总计人数 | 79 | 78 | 56 | 96 | 58 | 367 | |
转专业转入学生 |
| 1 | 2 | 4 |
| 7 | |
留学生(招生计划数单列,不占用2023级分流名额) | 2 | 1 |
|
|
| 3 | |
2021级、2022级留级生(不占用2023级分流名额) |
| 1 |
| 1 |
| 2 | |
专业总人数(包含转专业转入学生数) | 81 | 81 | 58 | 101 | 58 | 379 |
第七条 入学后学业成绩。学业成绩的构成和比例如下:
(一)学生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总评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占比80%;
(二)第二学期不少于2门必修课期中考试卷面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占比20%。
其中,第(二)项成绩参与计算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当学期期中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课程确定;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或转换成百分制记载。最终学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根据第(一)、(二)项成绩高低排名。
成绩计算时,必修课指课程属性为“必修”的课程。学生的缺考、作弊、违纪成绩以0分计算,补考、缓考总评成绩≥60分的,以60分计算;未达6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算。补考总评成绩低于期末总评成绩的,以期末总评成绩计算。特殊情况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
第八条 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优秀,在学生所在生源地(省、直辖市)排名名次在学校规定的名次以内(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提供),且无违纪处分记录和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可优先选择专业。
第九条 专业志愿。学生根据学业成绩排名顺序,结合自身兴趣爱好以及职业规划,依次选择5个专业进行志愿填报,专业志愿表需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院将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排序及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专业录取,若未填满5个志愿,视为服从调剂。特殊情况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
第四章分流程序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批。学院专业分流报名录取具体日程安排将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学院在跨大类转专业录取名单确定后,启动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根据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组织好通知与宣传、成绩计算和排名、学生志愿填报和录取、结果公布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学业成绩和分流结果确定后,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院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工作小组核实、处理。分流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可向纪检监察室举报。
第十三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学院将最终名单(包括书面公文版和电子版)和异议处理过程、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由学院按照学生成绩、性别、生源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分班并公布,由教务处进行班级号和考试号编码、教务系统和学信网的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更改,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级实行大类招生录取入学的学生。因留级、复学等学籍异动情况降级编入2023级就读的学生,如学籍异动前已确定专业的,直接进入原所在专业,不占用专业分流名额。如学籍异动前未确定专业的,与所在大类学生一起参与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医药商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2024年6月3日